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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郑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012号原告:郑某,女,1967年4��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XX光,男,汉族,农民。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受理原告郑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