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22号原告王某某,女,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李某某,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潇 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晟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