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民抗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陈士忠、陈纪毫与汪霞、唐传秀、汪传久婚约财产纠纷抗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士忠,陈纪毫,汪霞,唐传秀,汪传久,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抗字第00001号抗诉机关: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陈士忠。申诉人(原审原告):陈纪毫。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汪霞。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唐传秀。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汪传久。申诉人陈士忠、陈纪毫与被申诉人汪霞、唐传秀、汪传久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3日作出(2013)寿民一初字第007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士忠、陈纪毫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11月19日,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六检民行抗字(2014)第07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程序违法,剥夺了当事人的举证权、辩论权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 敏审判员 项 军审判员 何国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祁春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