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王民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王民初字第00003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胡庭松。被告郑某。委托代理人王禄,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张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倩第页共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