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民申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梁德伍与被申请人安阳市小康农药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梁德伍,安阳市小康农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申字第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德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阳市小康农药有限责任公司。再审申请人梁德伍因与被申请人安阳市小康农药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安中民三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梁德伍申请再审称,我在一审时递交了本人失业证明复印件,二审开庭时又递交了书面证词说明自己原是第二锻压设备厂失业工人,在小康农药有限责任公司当临时工时,应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等各项保险和福利待遇,一、二审判决违反《劳动法》规定,错误判决驳回我的诉讼请求。现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并改判小康农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法定工作日加班工资2950.87元、养老保险金2386.087元、医疗保险金650.751元、住房公积金542.2925元,经济补偿金1000元、辞退费1000元、违反规定罚5倍款项24129.35元、误工费2000元并由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梁德伍在安阳市小康农药有限责任公司从事临时性工作,一、二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梁德伍要求小康农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各项社会保险金及误工费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其申请本案再审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适当,应予维持。综上,梁德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梁德伍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家忠审判员 黄慧君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丽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