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二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巢湖市众力建筑起重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胡学荣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巢湖市众力建筑起重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合肥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胡学荣,吴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二初字第00101号原告:巢湖市众力建筑起重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合肥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胡学荣,男。被告:吴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巢湖市众力建筑起重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肥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胡学荣、吴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巢湖市众力建筑起重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合肥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胡学荣、吴刚名下价值23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巢湖市众力建筑起重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合肥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胡学荣、吴刚名下价值23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存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