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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高绿梅与被告曾祥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初字第64号原告高绿梅,女,1983年4月5日生,个体户,住柳州市柳邕建材市场C区6-7号。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韦艳丹,柳江县拉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祥权,男,1972年5月3日生,住柳江县拉堡镇基隆村平地屯3号之二。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绿梅诉被告曾祥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绿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高绿梅负担。审判员  韦炳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韦玉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