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高绿梅与被告曾祥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初字第64号原告高绿梅,女,1983年4月5日生,个体户,住柳州市柳邕建材市场C区6-7号。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韦艳丹,柳江县拉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祥权,男,1972年5月3日生,住柳江县拉堡镇基隆村平地屯3号之二。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绿梅诉被告曾祥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绿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高绿梅负担。审判员 韦炳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韦玉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