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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民初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刘文强与中国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强,中国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民初字第926号原告刘文强。被告中国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怀来县沙城镇工业街。法定代表人徐永利,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强与被告中国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刘文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文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建明审 判 员  祁丽娟代理审判员  闻 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