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张臣一与周金祥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金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2号房6申请执行人张臣一,男,1943年10月6日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长春市双阳区春江小区奢岭家属楼2门202室。被执行人周金祥,男,1964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双营子乡老供销社后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臣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金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臣一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4)双民初字第2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云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钟 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