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中刑执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郭靖抢劫罪,郭靖盗窃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德中刑执字第642号罪犯郭靖,原。现在山东省德州监狱服刑。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2日作出(2006)齐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靖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良勇经济损失12758.91元;与其他同案犯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光禄经济损失12478.81元,刑期自2005年8月30日起至2022年8月29日止。2009年7月、2010年12月、2012年8月、2013年10月经本院裁定四次共减刑四年六个月,现刑期至2018年2月28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报请对该犯予以减刑,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立案,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报称,罪犯郭靖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积分考核统计表、认罪悔过书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郭靖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较好的完成了生产任务。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被评为2013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属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靖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靖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本海代理审判员 赵瑞玲人民陪审员 唐荣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田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