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榆刑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榆刑初字第470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出生于吉林省舒兰市,户籍地为吉林省舒兰市,现住吉林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7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6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4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刑刑诉(2014)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铁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于2014年10月15日17时许,驾驶吉BAW9**号东风牌轿车沿黑大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黑大公路736公里加117米处时,将从东向西横过公路的行人赵文敏撞飞,赵文敏当场死亡,此次事故刘某某负主要责任,赵文敏负次要责任。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户籍信息证明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吉BAW9**号东风牌轿车沿黑大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黑大公路736公里加117米处时,将从东向西横过公路的行人赵文敏撞倒,赵文敏当场死亡,此次事故刘某某负主要责任,赵文敏负次要责任。案发后已被告人家属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10月16日16时16分刘某某报案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14年10月16日立案侦查2.到案情况及破案报告证实,2014年10月16日刘某某报案至公安机关,公安人员到现场进行勘查,刘某某在交通事故现场被带回榆树市交警大队,其对交通肇事一案供认不讳。3.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人员对事故现场勘查的情况及死者的情况。4.尸检报告证实,无名尸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5.车辆及驾驶证信息查询证实,东风牌小型客车,车号吉BAW9**,检验有效期止2016年1月31日。刘某某准驾车型A2,有效期止2015年5月7日。6.榆树市公安局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10月24日徐某某和来交警队称,其已到尸检中心看过2014年10月15日交通事故死亡的无名女尸,确认是其母亲赵文敏。后经DNA检验,赵文敏、徐亲靖和亲权概率为99.97941%。7.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因盗窃罪于2003年7月24日被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6月4日刑满释放。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此起交通事故刘某某负主要责任,无名女负次要责任。9.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DNA检验报告证实,经无名女尸与徐某某和血样检测,亲权概率为99.97941%。10.赔偿协议及收条证实,刘某某与徐某某和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110000元,徐某某和诉讼保险公司的(2014)榆民初字第4083号判决书中保险公司理赔99529.05元,剩余10470.95元由刘某某补齐。由徐某某和收到刘某某赔偿款10470.95元。11.户籍证明证实,刘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郭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0月15日17时左右,刘某某开车沿黑大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到事故地点时,我当进时里抱着我姑娘家的孩子,我正低头看孩子呢,不知道从哪出来一个人,我们车就撞上了那个行人,我和我姑娘没下车,刘某某下车了。2.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0月15日17时许,在黑大公路736公里处发生事故了,是刘某某开的车,我当时在后排睡觉,就听见咣当一声,我就吓醒了,我没敢下车,后来我就抱孩子打车回吉林了。现场是刘某某报的警。3.证人徐某某和证言证实,2014年10月15日晚上5点,朱斯录给我打电话说我母亲不见了,我就开始通知家人,四处找,2004年10月24日出租车司机告诉我说交通之声电台播一位老人在黑大公路被车撞死了。我急忙联系交警。经辨认确是我母亲。4.证人朱某某证言证实,我是平安村榆树养老院负责人。赵文敏走时跟服务员说出去溜达去,从监控录像上显示是2014年10月15日下午2时离开的,下午4点30分吃饭时发现赵文敏没回来,我们就开始找也没找到,到了晚上5点我就给徐某某和打电话,后来是徐某某和给我们打电话说被车撞死了。(三)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刘某某供述,2014年10月15日17时10分左右,我开车从榆树市往吉林方向行驶,我车沿黑大公路由北往南行驶,当时黑天下着雨,我车当时速度大约50-60分里每小时,车到事故地点时,我就看见一位老太太是由东向西横过马路,我看见老太太就连踩刹车同时往右侧躲,我车就撞上了老太太,把老太太撞出去10米左右,我车就停下了,当时我就懵了,在车上坐了大约二分钟,我就报案了,近30分钟120急救车来了,看人已经死了就走了。上述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被告人刘某某均未提出异议,可以做本案的定案依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现被告人家属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结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15年6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洪光代理审判员  徐俊乾人民陪审员  高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会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