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民四特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鹤良与周娟玲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鹤良,周娟玲
案由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四特字第00003号申请人:张鹤良。被申请人:周娟玲。2014年12月22日,申请人张鹤良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美国德克萨斯州哈里斯县309TH司法管辖区法院作出的案件号为1999-40553号离婚最后判令判决书在中国具有法律效力。该判决的结果是:判定申请人周玲娟与应答人张鹤良离婚,解除双方婚姻关系,该判决日期为1999年12月28日。本院经审查认为,美国德克萨斯州哈里斯县309TH司法管辖区法院所作出的案件号为1999-40553号,判定申请人周玲娟与应答人张鹤良离婚,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离婚最后判令判决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美国德克萨斯州哈里斯县309TH司法管辖区法院所作出的案件号为1999-40553号离婚最后判令判决书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诉讼费人民币500元,由申请人张鹤良承担。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英玉审 判 员 王时钰代理审判员 宋 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秀丽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对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的承认,以裁定方式作出。没有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具有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