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20-09-25
案件名称
王新龙与杨欣欣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民初字第82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82年3月6日出生,住址泰安市。被告杨某某,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夏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