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怀中民一终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刘少平与芷江卡柏洗衣会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少平,芷江卡柏洗衣会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中民一终字第6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少平,公务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芷江卡柏洗衣会所,地址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和平花园2栋102号。经营者补艳林。上诉人刘少平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芷民一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少平以自愿服从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少平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其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侵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少平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少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文利审 判 员  向淑莉审 判 员  刘士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唐一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