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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集执字第1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浩禹与崔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浩禹,崔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集执字第1941号申请执行人崔浩禹,男,汉族。被执行人崔涛,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集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崔涛银行存款人民币875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足部份查封、扣押、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崔涛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文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志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