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12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保定维尔铸造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开源机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维尔铸造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开源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298-1号原告保定维尔铸造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富昌路76号。法定代表人肖忠庶,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常州开源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雪城路186号。法定代表人梁国宝,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2014)新民初字第129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在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常州开源机床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元的冻结。审判长 赵峻涛审判员 王 蕾审判员 刘宗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