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张勤凡与俞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勤凡,俞鹏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121号原告张勤凡。被告俞鹏飞。原告张勤凡诉被告俞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利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勤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俞鹏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4年5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元,约定在同年6月9日返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返还所欠借款。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4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1份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款关系成立。被告未按约返还所欠借款,应承担返还所欠借款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俞鹏飞返还张勤凡借款4000元。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俞鹏飞负担。该款张勤凡已预交,其同意俞鹏飞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邱利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国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