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李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普刑初字第9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女,1988年8月10日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大学文化,无业,住本市虹口区。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世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9日1时许,高某某(已判刑)在本市铜川路68号4楼银乐迪KTV女厕所内,因琐事与被害人Yuan某和季某某发生争执,高某某返回包房后即带领张某某、利某(均已判刑)等人在银乐迪KTV圆形中庭处拦截被害人Yuan某和季某某并殴打对方。被告人李某及王某、颜某某、周某某、陈某某(均已判刑)等人闻声先后至现场,均参与殴打被害人Yuan某、王甲及王乙等人。经鉴定,被害人Yuan某被他人打伤,致头面部损伤并出现神经症状,肢体多处损伤及体表软组织损伤等,构成轻微伤;被害人王乙被他人打伤,致面部软组织挫伤等,构成轻微伤;被害人王甲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及多处软组织损伤等,构成轻微伤。2014年11月24日,被告人李某主动至石泉路派出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Yuan某、王甲及王乙的陈述,证人高某某、张某某、王丙、利某、周某某、颜某某、陈某某、季某某、韩某某、周某、黄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监控录像,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被害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李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谭佳怡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魏 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