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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沈某与卢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某,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沈某。被执行人卢某。本院在执行沈某与被执行人卢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卢某已经自动履行,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博民初字第7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振寅二0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