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沈某与卢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某,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沈某。被执行人卢某。本院在执行沈某与被执行人卢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卢某已经自动履行,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博民初字第7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振寅二0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