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董珊红与奉化市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某某,奉化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奉保字第4号申请人:董某某。被申请人:奉化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申请人董某某为防止被申请人奉化某某公司转移财产,使将来判决生效后得以顺利执行,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奉化某某公司在奉化市某某零余额账户内可领取的工程款105万或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的存款105万元。申请人董某某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董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申请人奉化某某公司在奉化市某某零余额账户内可领取的工程款105万或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的存款105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超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