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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12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吴兰蛟、何政纲与何金涛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兰蛟,何政纲,何金涛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268-1号原告吴兰蛟。原告何政纲。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海钰,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金涛。委托代理人何鸿轩。委托代理人石庚寅,河北全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吴兰蛟、原告何政纲与被告何金涛继承纠纷一案中,被告何金涛要求人民法院宣告原告吴兰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依法指定何金涛为吴兰蛟监护人,宣告吴兰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吴兰蛟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尚不得知,本案的审理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孙宝哲审 判 员  卢清江人民陪审员  宋琳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