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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终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陆金明与殷岳坤、黄秀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殷岳坤,黄秀娟,陆金明,吴江恒基五金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00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殷岳坤。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秀娟。委托代理人柳建平。(代理上述两位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金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江恒基五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白龙桥村。法定代表人殷岳坤,总经理。上诉人殷岳坤、黄秀娟因与被上诉人陆金明、吴江恒基五金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民初字第1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经催交,上诉人殷岳坤、黄秀娟仍未能按期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殷岳坤、黄秀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文审 判 员  朱婉清代理审判员  沈莉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怡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