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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秦金顺、秦志超拐卖妇女、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金顺,秦志超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大刑初字第11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金顺,农民,群众。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于2014年6月5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即日由大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名县看守所。被告人秦志超,农民,群众。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于2014年6月5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即日由大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名县看守所。大名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未检刑诉(20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金顺、秦志超犯拐卖儿童罪,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学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金顺、秦志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志超与其前妻离婚后独自抚养秦某甲。2014年3月份的一天,经他人介绍,秦志超与其父被告人秦金顺合伙商量将秦某甲以65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大名县某乡某村的贾某甲家,后被告人秦金顺、秦志超将卖秦某甲得来的65000元用于购买汽车及秦志超的订婚等花销。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证人贾某甲、陈某、秦某乙、崔某、贾某乙等人的证言、出生医学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被拐卖儿童照片、大名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扣押清单、大名县公安局缴款书、大名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局证明、秦志超离婚证、离婚协议、生育登记卡、孕产妇基本信息、分娩记录、车辆转让协议、贾某甲书写的协议条、户籍证明信、大名县公安局刑警队办案说明、被告人秦金顺、秦志超的供述及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金顺、秦志超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秦金顺、秦志超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秦志超与其前妻于2013年1月12日生育女儿秦某甲,二人离婚后由秦志超独自抚养秦某甲。2014年3月份的一天,经他人介绍,被告人秦志超与其父被告人秦金顺将秦某甲以65000元卖给大名县某乡某村的贾某甲家,后被告人秦金顺、秦志超将此65000元用于购买汽车及秦志超的订婚花费。案发后,大名县公安局收缴30000元赃款,用赃款所买轿车一辆被大名县公安局依法扣押。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贾某甲的证言,证明因他与妻子结婚多年未生育,秦某乙向他介绍说,秦志超有个一岁的小女孩,问他是否愿意要,让他与秦志超的父亲秦金顺联系。后他母亲和妻子与秦志超家商定以65000元将孩子买了。秦志超因怕公安局知道了此事找麻烦,就提议写纸条作掩护,称65000元是他借给秦志超家的。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她儿子贾某甲婚后多年未生育,今年农历二月初,某村的秦某乙说秦某乙有个侄女,看贾某甲是否要这个孩子。后来双方商定以65000元将女孩儿买下。3、证人秦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份,他妻子王某丙说秦志超的女儿秦某甲想让别人买了,也是想要钱改善家庭条件。他就与贾某甲联系了此事,贾某甲与家人商议后同意了。后来听说贾某甲给了65000元。4、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明她儿子秦某乙说,秦志超的父亲秦金顺想把秦志超的小女儿卖给别人,秦某乙将其介绍给贾某甲。后她与双方进行说和,秦金顺和秦志超以65000元将孩子卖给了贾某甲。5、证人崔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农历二月二十七日晚上8时许,她与王某甲、陈某到九里沟中学西边的南北路上,从小孩的爷爷手里把孩子抱回家。四天后,她又和贾某甲、王某甲、贾某乙到被抱养小孩的家,小孩的爷爷和父亲在,王某甲夫妇把钱给了小孩的父亲。6、证人贾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份,因贾某甲买了一名女婴,他与贾某甲夫妇、崔某一起去某村,见到了孩子的爷爷和父亲,把钱给了孩子的父亲。当时贾某甲和对方写了协议,大概内容是对方收了65000元卖孩子的钱,以后互不相欠。7、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明2014年农历二月初,秦某乙说秦某乙有个侄女想卖给他人,问她是否愿意买。后他们与孩子的家人议定价钱为65000元。二月二十七日晚上,她和陈某、崔某在九里沟中学西边南北过道里把孩子抱回家。之后就把钱给对方了,付钱时,孩子的爷爷、父亲等人在场。8、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明她与秦志超刚订婚,秦志超家给了20000元订婚钱,她将这20000元退交公安机关。9、证人王某乙的证言,他女儿王某丙和秦志超婚后曾于2013年1月份育有一女,叫秦某甲,二人离婚后孩子由秦志超抚养。10、出生医学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秦某甲照片,证明被拐卖儿童秦某甲出生于2013年1月12日。11、大名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扣押清单,证明扣押秦志超豫J×××××号蓝色别克凯越轿车一辆。12、大名县公安局缴款书,证明收缴秦志超30000元。13、大名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局证明,证实秦志超缴款30000元,所扣押轿车秦志超花费37800元购买,退还秦志超2800元。14、秦志超离婚证、离婚协议、生育登记卡、孕产妇基本信息、分娩记录在卷佐证。15、车辆转让协议在卷佐证。16、贾某甲书写的由于秦志超家庭原因将一女孩交他抚养,两方互不相欠的协议条在卷佐证。17、户籍证明信,证明贾某甲、被告人秦金顺、秦志超身份。18、被告人秦金顺的供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秦某乙说某村有个同学想收养他孙女。因秦志超离婚后由秦志超抚养孩子,秦志超找对象订婚需要钱,他与秦志超商量后同意将孩子卖了,并与对方商定价格65000元。由他让对方将孩子抱走了,随后秦某乙的同学将65000元现金给了秦志超。卖孩子的钱用于购买轿车及秦志超订婚花销了。19、被告人秦志超的供述,2014年春节后,因他与前妻离婚后,女儿秦某甲一直由他父亲秦金顺养着,因养得不好,他准备再婚也需要钱,他们就想把孩子送养。经秦某乙的母亲联系,他与秦金顺将孩子以65000元卖给了秦某乙的同学。因怕公安局以后查买卖孩子的事,当时他和贾某甲都写了条。卖孩子的钱用于购买轿车及他的订婚花销了。上述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秦金顺、秦志超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秦金顺、秦志超已将赃款、赃物全部退缴,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儿童的身体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金顺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5日起至2019年6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秦志超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5日起至2019年6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对涉案的豫JW81**号别克凯越轿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闫雪玲审 判 员  张克大人民陪审员  白振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文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