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9-12-28
案件名称
孙海波与河北保龙仓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中华大街店、河北保龙仓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海波;河北保龙仓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中华大街店;河北保龙仓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0193号原告孙海波,男,198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被告河北保龙仓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中华大街店,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355号。负责人黄正中。被告河北保龙仓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东路39号勒泰中心地下一层。法定代表人杨龙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海波与被告河北保龙仓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中华大街店、河北保龙仓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海波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海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海波负担。审判员 许丽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天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