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番法民一初字第1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刘庆与吴鸿才、李松芳、吴国清、吴权韬、广东省广工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梅山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吴鸿才,李松芳,吴国清,吴权韬,广东省广工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梅山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番法民一初字第1267号原告:刘庆,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叶红梅。被告:吴鸿才,住广东省吴川市。被告:李松芳,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吴国清,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吴权韬,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广东省广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吴鸿才。被告:广州市梅山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张伟。委托代理人:吴子亨。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刘庆诉被告吴鸿才、李松芳、吴国清、吴权韬、广东省广工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梅山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庆于2015年1月9日以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变更还款方式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116元由原告刘庆负担。审判员 陈嘉柔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向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