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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沈如兴、李美芳申请执行张玉赞交通肇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如兴,李美芳,张玉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沈如兴,男,生于1967年10月18日,汉族,住元谋县黄瓜园镇苴林村委会苴林小村297号。身份证号码:532328196710180938。(系死者沈志强之父)申请执行人李美芳,女,生于1971年7月2日,汉族,住元谋县黄瓜园镇苴林村委会苴林小村297号。身份证号码:532328197107020969。(系死者沈志强之母)被执行人张玉赞,男,生于1987年9月5日,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二郎庙乡陈堰村陈堰59号。身份证号码:411322198709054275。本院在执行沈如兴、李美芳申请执行张玉赞交通肇事纠纷(2015)元民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一案中,我院已将(2015)元民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元民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事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大荣审判员 :杨映华审判员 :赵和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光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