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凭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高明珠与凭祥市人民政府、凭祥市公安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明珠,凭祥市人民政府,凭祥市公安局,凭祥市国土资源规划局,凭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凭祥市夏石镇人民政府,凭祥市司法局,凭祥市信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凭行初字第2号原告高明珠。委托代理人王锦意,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赖燕娜,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凭祥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友谊大道旁。法定代表人孙睿君,市长。委托代理人赵奇武,凭祥市人民政府干部,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伦武,凭祥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凭祥市公安局,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北大路69号。法定代表人周远明,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奕成,凭祥市公安局干部,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庆通,凭祥市公安局干部,特别授权。被告凭祥市国土资源规划局,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友谊大道旁。法定代表人张元帅,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奇武,凭祥市人民政府干部,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伦武,凭祥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凭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南大路1支1号。法定代表人袁发业,局长。被告凭祥市夏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夏石镇。法定代表人潘艺元,镇长。委托代理人李成杰,凭祥市夏石镇人民政府干部,一般代理。被告凭祥市司法局,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友谊大道旁。法定代表人韦富磊,局长。委托代理人伦武,凭祥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凭祥市信访局,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友谊大道旁。法定代表人伦武,局长。原告高明珠诉被告凭祥市人民政府、凭祥市公安局、凭祥市国土资源规划局、凭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凭祥市夏石镇人民政府、凭祥市司法局、凭祥市信访局土地行政强制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明珠以其需要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明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行使,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明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明珠负担。审 判 长 林卫国审 判 员 秦德辉人民陪审员 卢梅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覃 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