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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陈妍霖与陈建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妍霖,陈建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0102号原告陈妍霖,女,200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法定监护人邓厚琴(系陈妍霖之母),女,198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管修云,重庆市合川区古楼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陈建,男,198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妍霖与被告陈建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妍霖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妍霖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陈妍霖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妍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妍霖负担(已纳清)。代理审判员 刘 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郁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