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杜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李伟育与黄善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育,黄善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民初字第27号原告:李伟育。委托代理人:陈明,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阳,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善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支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开发区金钻家园二楼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陈筱岚,职务:该公司经理。原告李伟育与被告黄善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伟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取200元,由原告李伟育负担。审 判 员 何冬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董益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