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刑执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张明胜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明胜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刑执字第510号罪犯张明胜,男,1966年5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临邑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齐州监狱服刑。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临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明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齐���监狱于2014年12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齐州监狱提出,罪犯张明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张明胜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明胜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记功1次、嘉奖2次。本院认为,罪犯张明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明胜减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颖颖代��审判员吕厥中代理审判员 毕 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连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