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原告林某甲与被告林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林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152号原告林某甲,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现住连江县。委托代理人叶世光,连江县第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林某乙,女,199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现住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甲与被告林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甲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林某甲承担。审判员 李 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家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