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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民初字第4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张××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times,王×&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民初字第4378号原告张××,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魏学文,天津魏学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畅,天津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权 欣代理审判员  金兴宝人民陪审员  黄建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