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中民四终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程传友与山东威马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传友,山东威马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中民四终字第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传友。委托代理人:高立群,莱芜高新鹏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威马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高新区云台山路与盘龙河大街交汇处。法定代表人:马宝忠,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宪法,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毕翠娟,该公司职工。上诉人程传友因不服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4)莱城民初字第1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程传友于2015年1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程传友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程传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程传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蔺双祝审判员 孙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