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巨商初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曹凤银、申振兴、申景喜、申昭选、申英建、申景芳、申景亮、庞玉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凤银,申振兴,申景喜,申昭选,申英建,申景芳,申景亮,庞玉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巨商初字第1161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周克强,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毕建军,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董官屯信用社副主任。被告曹凤银,女,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申振兴,男,198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申景喜,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申昭选,男,195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申英建,男,196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申景芳,男,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申景亮,男,195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庞玉芝,女,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曹凤银、申振兴、申景喜、申昭选、申英建、申景芳、申景亮、��玉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曹凤银、申振兴、申景喜、申昭选、申英建、申景芳、申景亮、庞玉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曹凤银、申振兴、申景喜、申昭选、申英建、申景芳、申景亮、庞玉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5元,减半收取368元,由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黄先锋审 判 员 谷家俊人民陪审员 姚 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凤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