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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梁执字第1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周雪云与孙刚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雪云,孙刚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梁执字第1283号申请执行人:周雪云,农民。被执行人:孙刚强,农民。周雪云与孙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梁民初字第24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周雪云于2014年0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刚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周雪云与孙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倪崇岳审判员  马咏梅审判员  宿艳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