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郑周木与上海豪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神储实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周木,上海豪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詹祥清,上海神储实业有限公司,许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57号原告郑周木,男,汉族,1983年10月13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被告上海豪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被告詹祥清,男,汉族,1975年4月23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被告上海神储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被告许松,男,汉族,1965年7月28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原告郑周木诉被告上海豪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詹祥清、上海神储实业有限公司、许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上海豪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詹祥清、上海神储实业有限公司、许松直接或邮寄送达诉讼文书,需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杨 琼人民陪审员 黄讚美人民陪审员 邢美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瑉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