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蔡清华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清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56号罪犯蔡清华,男,196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鼎市人。现在建阳监狱八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9日作出(2003)宁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蔡清华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宁德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8日作出(2003)闽刑终字第316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3年10月23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7日作出(2007)闽刑执字第33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0年6月9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7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又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51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12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蔡清华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达94分。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护理工种,能较好的完成任务。2012年获监狱表扬,2013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7月至2014年9月共获达标分19分。本次减刑履行财产刑2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9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清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7月17日至2022年7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