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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盐执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姚成业申请执行郭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成业,郭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盐执字第854号申请执行人姚成业,男,1960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河东东街163号。被执行人郭永,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河津市小梁乡小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姚成业申请执行郭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37000元债权未获实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4)运盐民初字第5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黄志勤执行员  杨文保执行员  张 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毛田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