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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执字第002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263终结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滦平通泰贸易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执字第00263-4号申请执行人滦平通泰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的(2014)冀民二终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滦平通泰贸易有限公司与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冀民二终字第70号民事判决关于滦平通泰贸易有限公司与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胜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双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