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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凉民初字第4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刘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凉民初字第4672号原告刘某。被告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以双方愿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智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光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