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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张绍贵与李启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绍贵,李启健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0024号原告张绍贵,男,汉族,1962年3月28日出生,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李启健,男,汉族,1961年11月3日出生,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资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绍贵与被告李启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绍贵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绍贵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绍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绍贵负担。审判员  贾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