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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汉行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超民破坏耕地建房行政处罚决定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寿县国土资源局,周超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汉行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汉寿县龙阳镇龙阳大道。法定代表人李文广,局长。委托代理人丁天喜,男,系该局法规股股长。委托代理人宋珊珊,女,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周超民,男,1981年1月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超民破坏耕地建房行政处罚决定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8日公开组织了听证,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宋珊珊到庭参加了听证会,被执行人周超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听证。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汉国土资罚字(2014)第128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2014年3月,周超民未经批准擅自在汉寿县丰家铺乡顺里村自家承包的责任田修建房屋,汉寿县国土资源局的执法人员发现后,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经现场勘测,周超民实际用地面积为222平方米,地类为农用地,全部为基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4年6月11日,汉寿县国土资源局向周超民送达了《国地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2014年6月19日将汉国土资罚字(2014)第128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了周超民。法定期限内,周超民既未申请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14年9月24日,汉寿县国土资源局向周超民送达了《催告通知书》,周超民���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故汉寿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汉国土资罚字(2014)第128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被执行人周超民至今为止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现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应允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执行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汉国土资罚字(2014)第128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二、限被执行人周超民收到裁定书后十日内自行履行汉国土资罚字(2014)第128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即:1、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原种植条件;2、缴纳罚款人民币6660元。逾期,本院依法强制��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志宏审 判 员  罗云霞人民陪审员  张茂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徐胜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