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商初字第2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青岛旺通达运输有限公司诉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振华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旺通达运输有限公司,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振华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商初字第2729号原告青岛旺通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X,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王洪高,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泽顺,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XXX,该公司员工。被告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牟平区XXX。被告山东振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XXX。原告青岛旺通达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振华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达成调解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旺通达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89元,由原告负担,退原告289元。审 判 长 熊 敏审 判 员 孙维同人民陪审员 傅 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