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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桥民初字第1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原告姜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桥民初字第1967号原告姜某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初啸审 判 员  刘建贞代理审判员  智永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安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