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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邢台旭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尹悦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旭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尹悦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43号原告邢台旭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八一大街629号。法定代理代表人沈珊珊,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正华,男,住邢台市桥西区八一大街***号。被告尹悦婉,女,汉族,1988年10月4日,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邢台旭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尹悦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台旭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台旭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旭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邢台旭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徐文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 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