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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沈忠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忠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72号罪犯沈忠,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南安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3月29日作出(1999)��刑初字第0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5000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21日作出(1999)闽刑终字第26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9年9月23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23日作出(2002)闽刑执字第53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5年4月22日作出(2005)南刑执字第5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8年3月20日作出(2008)南刑执字第33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0年12月6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210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3)南��执字第5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12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沈忠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监区夜值班工种,能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评为监狱表扬。2013年1月至2014年9月共获达标分13.8分。本次减刑履行民事赔偿5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3.8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1次,履行了部分民事赔偿,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忠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2年8月23日至2015年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