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民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胡斌诉被告范秀才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斌,范秀才,刘裕芳,宜宾县柏溪镇三江苑宾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保字第54-1号原告:胡斌,男,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范秀才,男,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刘裕芳,女,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宜宾县柏溪镇三江苑宾馆。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县柏溪镇翠柏大道350号。负责人:范秀才。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斌诉被告范秀才、刘裕芳、宜宾县柏溪镇三江苑宾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范秀才、刘裕芳、宜宾县柏溪镇三江苑宾馆价值25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胡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该案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范秀才、刘裕芳、宜宾县柏溪镇三江苑宾馆价值25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龙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