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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一初字第0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樊同英与汤多志、戚良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同英,汤多志,戚良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0036-1号原告:樊同英,住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汤多志,住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戚良琴,住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同英与被告汤多志、戚良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樊同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汤多志、戚良琴名下价值572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樊同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汤多志、戚良琴银行存款57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永审 判 员  张 晨代理审判员  刘凤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靖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