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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菊星与黄双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菊星;黄双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75-1号申请执行人李菊星,女。被执行人黄双文,男。上述申请执行人李菊星与被执行人黄双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12月9日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32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本金3300000元,利息1393000元(以13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百分之二计算,暂从2013年5月16日计算至2015年1月12日;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百分之二点二计算,暂从2013年5月16日计算至2015年1月12日),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418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案件执行费32870元,以上共计477269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双文的银行账户存款477269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田 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周剑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