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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林诉前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杨淑荣与韩桂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淑荣,韩桂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林诉前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杨淑荣。身份证号被申请人韩桂军,男,1961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同上。身份证号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韩桂军名下的银行账户(6215310639000837961)存款2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凯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瑞冰 关注公众号“”